广东食药企业违规将上黑名单 “示众”期两年

2014-10-03来源 : 互联网

查处5个工作日即上榜,“示众”期限两年

昨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广东食药监局”)举办9月份例行新闻通气会。会上介绍了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相关情况,新规将五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该制度也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5个工作日内,将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同时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信用体系,将“一处失信,步步难行”。

■记者 黎华联

五类违法违规责任人将“公示”

2014年8月1日,广东食药监局印发《规定》,将对五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实行“黑名单”管理:一是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二是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三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及有关人员;四是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规定的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广东食药监局表示,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食药监部门官网设“黑名单”专栏

文件规定,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其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两年。制度还规定,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形成全省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

“黑名单”制度也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监管食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监管,而且要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同时,要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另外,该制度还规定,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在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黑名单”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而广东食药监局也于近期就“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下发了专门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黑名单”专栏的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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