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地方,刘先生办好所有手续,终于买价值300万的宾利豪车,却发现既然无法在南通上牌,后来才发现这辆车,在前不久,已经挂上了牌子,因为有故障因此撤销,刘先生愤怒将销售公司高尚**,应支付合理使用费130万元,遂判决销售商退还刘先生170万元购车款,再赔偿刘先生300万元,共支付刘先生470万元。
无法上牌的豪车
300万买宾利发现无法上牌
去年,刘先生委托朋友王先生代为办理购车和贷款手续,向江苏一家公司买了宾利“欧陆飞驰”四座小轿车。
去年4月,刘先生与江苏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300万。合同第十一项载明,刘先生认可该车已行驶705公里。
4月底,刘先生付清车款,并领取了进出口证明书等相关材料。拿到车第二天,刘先生开着豪车到南通车管所,结果上牌系统显示“重复核对”不能上牌。
南通车管所工作人员核查后发现,这辆宾利居然在浙江舟山车管所有过登记记录。刘先生连称不可能,南通车管所工作人员则表示爱莫能助,建议刘先生到舟山去调查一下。
跑到浙江一查车竟被退过货
刘先生去查了一下,果然发现了猫腻。原来,他买的这辆车曾由浙江宾利公司销售给浙江一家船务公司。船务公司在注册上牌的过程中,换了一辆新车并领取号牌,但旧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在上牌系统中的登记记录未予撤销,这才导致他在南通无法上牌。
那么,船务公司为何要换车呢?刘先生在舟山车管所调到了一份浙江宾利公司于2012年12月向舟山车管所出具的换车证明,内容为船务公司向他们购买的宾利车车差速器锈蚀严重,有可能妨碍行驶,故申请换车。
“原来是有质量问题被退回的车,居然拉到江苏卖给我,**啦!”刘先生立马找销售商**。
销售商愿退车,买家起诉索赔
为了应对刘先生,汽车销售商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先,浙江宾利公司向浙江车管部门提交了撤销刘先生所买车辆上牌记录的申请。申请称:众多到达国内的进口车辆因为海水侵蚀均有“差速器锈蚀”现象,通过细微处理即可消除,对车辆的行驶、寿命、性能等无影响。此类情形本不予换车,但出于对客户尊重才给船务公司换了车。船务公司也出了份说明,称本已接受浙江宾利公司解释不打算换车,但正好浙江宾利公司有同型号车在库,就顺便换了。江苏的汽车公司则表示,如果刘先生不满意,可以退车。
去年5月,浙江车管部门撤销了车管系统中的相关记录,刘先生的车辆*终得以上牌。到了6月份,刘先生向**起诉,认为江苏的公司将曾销售并登记上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以新车向其销售,属于严重欺诈行为,请求判令返还购车款300万并赔偿300万。
惊天逆转的判决
一审败诉:
车主没有选择退车,被视为“接受现状”
一审中**询问刘先生,领取牌照前为何不暂停上牌,向江苏的公司主张退车或换车。刘先生称,由于银行贷款催得很紧,想不出什么解决方案,只有上牌。刘先生也承认,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并未发现使用上存在什么障碍。
江苏的公司称,他们不知道车子被卖过一回,主观上并没有欺诈故意。刘先生提交了王先生和江苏某公司销售员的**对话记录,显示王先生曾经问过销售员为何行驶里程会有这么多,销售员的回答是“抽检”。江苏这家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即使**记录真实,也不能代表公司。
江苏这家公司还提交了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证明浙江某船务公司购买此款车辆的价税合计均为313万元,“卖给他只有300万,已优惠13万。”
一审**审理后认为,江苏某公司提出可以退车,但刘先生却选择继续上牌,应视为他已接受涉案车辆的现状并愿意保留车辆。
二审赢了:
便宜13万,车商还说不知车被卖过?
一审失败之后,刘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南京中院审理查明,浙江宾利公司向浙江的船务公司销售案涉车辆时,实际里程表读数仅为34公里。南京中院认为,江苏的公司向刘先生销售案涉汽车时未告知该车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的情形,这足以决定刘先生是否购买,所以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车辆价格优惠是常用促销手段,不足以认定江苏的公司向刘先生出售案涉车辆时,已告知刘先生该车曾被销售使用的事实,且此主张与江苏的公司关于其并不知晓案涉车辆曾销售过的主张相悖。
刘先生得知案涉车辆曾销售的情况后仍继续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行为,也不影响对江苏的销售公司销售欺诈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