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室外太吵 住户状告开发商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顺德的温女士买下了勒流的一处商品房,入住后才发现,周边的噪音难以忍受。在查阅了多项关于噪音的指标,并花*找了有资质的鉴定公司进行了检测后,她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给房屋加装隔声设施,并支付噪声污染损害赔偿金。

购房者:噪音太大无法入住

温女士介绍,她所购的房屋室内外噪声严重超标,不能够正常居住,已违买房的根本目的。“房屋用于居住,除了房屋的结构安全外,还包括不存在损害人身健康的污染,即不存在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因此,案涉房屋的噪声是否超标,直接关乎是否能够正常居住的问题。”为此,温女士列举了一系列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证据。

温女士还认为,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房屋的噪声达标,并承担证明噪声达标的举证义务。“案涉房屋室内外噪声严重超标,系开发商没有依法进行规划设计所导致,应当加装隔音设施并支付经济补偿。”据温女士描述,虽然案涉房屋窗户加装了双层玻璃,但窗户必须在关闭状态下才能起到一定的防噪作用,而窗户关闭时,室内空气无法流通,不能居住。此外,温女士认为,开发商虽告知房屋的环境存在噪声,但告知的时间是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且当时珠二环高速公路并未通车,温女士根本无法预见噪声环境状况,“开发商明知房屋临近珠二环高速公路,但在规划、设计、建设时,却没有充分考虑噪声的影响让案涉房屋敏感区域避开噪声源方向,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隔音措施。”

开发商:报建手续齐全

开发商辩称,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是环境侵权纠纷,因此应当“谁主张谁举证”,而温女士提交的检测报告是其单方委托检测机构作出的,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鉴定检测噪声的资质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且该检测报告针对的是室外噪声水平而非室内,报告的数据均是在门窗打开的条件下作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关闭门窗检测的要求。开发商还称,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案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明,该项目在该区域并没有超标,达到相关类别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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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有心理预期

法官调查后分析称,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发商所交付的涉案房屋,有完善的审批报建手续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房屋的交付条件。对于涉案房屋临近珠二环高速公路,受到交通噪声影响的情况,开发商在温女士购买涉案房屋时,已以声明的方式予以告知,温女士对此应有正常的心理预期。温女士在明知交通噪声将影响居住的情况下,仍同意购买涉案房屋,视为其同意接受涉案房屋的状况。开发商在交付涉案房屋时,已通过安装双层隔音玻璃,并在高速公路边安装隔音屏等的措施,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涉案房屋的影响。因此,开发商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温女士诉称的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温女士以交通噪声影响正常居住为由,主张开发商加装隔音设施并给予补偿的请求理据不足,**未予支持。

标签: 顺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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