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打两份工 被开除找东家索赔近6万

2014-10-11来源 : 互联网

肖成刘一慧钟平春开发区某小区的绿化工,在物管公司上班的同时,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物管公司发现后,将其开除。不过,绿化工却不服,讨要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6万元。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中山中院近日做出判决,认定公司解雇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给付加班费13353.1元。

不满调岗发生冲突

李某于2006年入职中山市*炬开发区一家物管公司,任保洁部绿化工。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物管公司发现李某经常出现精力不集中,工作怠慢等情况,而且经常不服从安排。于是,物管公司准备将李某调到保安部工作,2013年11月1日,物管公司向李某发出通知。但李某不愿意接受,与经理发生争执。随后,物管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同时还在一家汽车贸易公司上班。11月2日,物管公司将其开除,结清工资。

但李某对开除不服,自称并未到汽车公司上班,是老婆借用他的名义。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136元,没签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27204元,加班费13353.1元,总共约5.87万。物管公司则称,有签订合同,开除李某是因为他违约。

**认定解雇无须经济补偿

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双方闹到中山市中级人民**。中山中院二审认为,物管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公司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物管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李某违反了合同。物管公司提交了李某在中山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招工资料表》及工资条,足以证明李某到两处同时上班。

不过,关于加班费,**支持了李某。因为物管公司提供的其他工资签收表未反映有“加班费”栏目,根据李某每月的实际上班时间,**认定物管公司拖欠李某部分休息日加班费。即物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133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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