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大修证券法

2014-10-15来源 : 互联网

距离上次大幅修改近十年,《证券法》再次启动全面修订,并有望明年上半年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此次修法,虽在大方向上意见较为一致,但在若干重大而具体的问题上,分歧也相当明显。即便是监管机关是否应放弃实质性审核走向“注册制”这一基本问题,各方也仍存争议,甚至连注册制的准确含义也表述不一。

扩大市场自*、完善市场机制,是《证券法》修订的要旨。与此相辅相成,需处理好监管权力与市场的关系。监管权力可以为市场保驾护航,也可能沦为寻租工具。《证券法》在赋予监管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考虑合理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发行审核权或称注册权,仍将是一项核心权力。运用好这项权力,必须处理好审核与豁免的关系,并果断下放权力。目前,这项权力过度集中于***,可以考虑将发行审核(注册)与上市审核分开,由交易所做实质性审核。当然,这一安排又要以交易所自身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为前提。

同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不仅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内部事项,还涉及其他监管机关和**部门。如何适应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现实,促进各**部门协调分工管好跨领域的证券业务,也是此次修法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为谋求共识,《证券法》修订需要紧扣资本市场的现实。一方面,上市公司中“一股*大”的情况普遍存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时有发生,加之近年来证券形态不断创新,而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也存在障碍,直接**在社会**总量中占比严重不足,随着间接**成本不断上升,中小企业更需要便捷**的资本市场。

修法还须关注追责。监管重心适当后移后,应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尤其需要完善事后追责体系,这既包括***的行政处罚,更应有民事和刑事的诉讼机制。目前,对于相当普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力有不逮,而民间**又缺少法律手段。市场和法律界人士不断呼吁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处罚前置条件,鼓励投资者自主**。是否回应这一呼吁,已成为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真诚与否的“试金石”。(摘编自*新一期财新《新世纪》周刊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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