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奔驰车索赔12万余元“贬值损失”

2014-10-16来源 : 互联网

陈某所开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被认定负全责。在赔偿诉讼上,陈某提出,对方应赔偿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十二万余元,一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不过二审判决中,**表示,车辆在已经**且被继续使用的情况下,贬值损失不符合赔偿损害“填平原则”,要求不予赔偿。

经评估 车辆被撞贬值12万余元

2013年7月7日16时,陈某驾驶的轿车行经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高速大道时被唐某驾驶的小车追尾相撞。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陈某的轿车型号为奔驰E300,事故发生后,陈某对车辆进行了**,并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车辆贬值损失为122,220元,陈某花去评估费1380元。

唐某驾驶的车辆卖给了顺应公司,唐某是顺应公司员工,事发时是为该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粤AH5447车在太保广州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财产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限额为2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表示,认可车辆贬值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000元和225,868元,顺应公司***赔偿陈某财产损失130,679元。

车辆贬值赔不赔?

一审判决后,顺应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所谓的贬损费,属于间接损失,是车辆**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评估报告所述的“贬损¥122220元”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未来该事故车辆易手时,该车辆二手转让的价格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对于陈某的间接经济损失,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要求顺应公司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陈某则认为,事后受损车辆被送修理,仅修车费一项便高达222178元之多,如今无论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均受到*大影响,车辆的整体技术指标也无法达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使用价值已经直线下降。

对此,二审**认为,对于争议焦点车辆贬值损失应不予以支持。陈某虽提交了评估报告证明其车辆贬值损失为122220元,但是,一则,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涉案车辆经**后已经**其原貌及使用功能,其损失已经得以弥补;二则在车辆被继续使用时,体现的是其使用价值;相反,只有在车辆被出售时,才体现其价值,此时也才产生贬值损失的问题。综上两方面,**认为,涉案车辆在已经**且被继续使用的情况下,陈某所主张的贬值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对此处理有误,顺应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贬值损失122220元以及贬值评估费1380元。

律师:司法界尚有争议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对此分析,表示赞同二审**的判决,他认为任何主张权利都要有法律依据,依此才能进行追逃,目前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法律规定只是赔偿修理费用。至于贬值损失,当事人所说的售卖并没有发生,只是一个未来预期。是未来可预见或预期的损失,法律则一般支持直接损失。

不过,目前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案件中,司法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也有因此获得司法支持的案例。曾有多个案件试图通过车辆保险理赔的方式来填补损失,但基本上都是无功而返。车辆贬值损失也被大多数保险公司列入免责条款。

观点对碰

该赔

●经评估显示,车辆贬值损失为122,220元。

●被撞**后,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均受到*大影响,车辆使用价值已直线下降。

不该赔

●评估报告所述的“贬损122220元”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未来该事故车辆易手时,该车辆二手转让的价格可高可低。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车辆经**后已经**其原貌及使用功能,其损失已经得以弥补。

●只有在车辆被出售时,才产生贬值损失的问题。售卖并没有发生,涉案车辆已经**且被继续使用,贬值损失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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