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缓解期杀母获刑

2014-10-17来源 : 互联网

母亲忙着打扫房间,让儿子彭某出门买早餐,彭某却突然狂性大发,殴打母亲致其死亡。

江门市三医院鉴定认为彭某患有精神**症,处于缓解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江门市中级**据此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2年。

彭某与母亲崔某共同居住在开平市大沙镇某村,2013年7月31日8时许,崔某在屋内打扫卫生,让彭某出门去买早餐。彭某因不愿意去买早餐而心生怒气,拿起一支放在住宅门边的水烟筒,双手举起朝背对其的母亲头部后面连打了三下,致母亲受伤跌倒,横躺在地上。彭某没有理会和救助母亲,却走回家里开始打扫卫生。

几分钟后,彭某的四嫂发现崔某躺在门口,将其送往医院,并劝说彭某听话,不要惹是生非。彭某觉得四嫂烦,就把家门关上,继续打水洗地。

崔某经送医*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死因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警方接报后控制彭某并将其送医院*疗,后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患有精神**症,处于缓解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彭某在案发后表示自己是因心烦一时冲动才打母亲,现在很后悔。其辩护人提出,彭某在接受强制*疗后所作的精神鉴定报告,与其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不符,鉴定意见不准确,且因其有自*情节,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江门中院一审认定彭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事件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彭某长期患有精神**症而影响其判断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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