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燃气未到户 业主告赢开发商获赔

2014-10-17来源 : 互联网

以案说法

李先生夫妇购买了塘厦镇某小区一套住房。双方约定2013年5月28日交房,燃气也同时到户。收房后李先生夫妇发现燃气并未到户,起诉房产公司*终获赔9000元。法官称,发展商将燃气管道安装到户,不等于是燃气到户。

案情:根据李先生夫妇与房产公司的合同规定,2013年5月28日交楼时,水电气都要到户,达到可以使用条件,否则就要按购房价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收房时李某夫妇对燃气线路、燃气阀均验收确认,并没有立即入住,但他们还是起诉房产公司,称燃气未到户,根据合同约定索赔9000元。

判决:**调查得知,2013年2月28日,涉案楼盘的管道燃气管道设施工程通过设计、建设单位验收,证明所有燃气管道安装合格。2013年8月12日,房产公司与东莞市一家燃气公司签订一份供气合同,约定通气时间暂定为2013年8月25日。

法官审理认为,针对购房合同内的“燃气到户”,房产公司理解为燃气管道安装到户即可,其实管道到户与燃气到户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的燃气到户时间应该是2013年8月25日,即燃气公司开始向该楼盘供气。

“燃气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日常生活用品,燃气管道必须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燃气已经开通到户,业主只需到燃气公司申请即可正常使用,这样才能算上燃气到户。”日前,市第三**一审判房产公司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李先生夫妇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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