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500万元借条 不一定拿到500万元欠款

2014-10-22来源 : 互联网

男子邱某持一张500多万的借条前往**起诉李某,要求对方还款。李某则表示欠款皆因**而起不受法律保护,借*行为部分并未实际发生。一审要求李某还清欠款。近日珠海中院对该案做出二审,认为邱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诉求应予驳回。法官也提醒,对于大额借款,借款人仅有借据是不够的,还应当就款项是否支付进行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应当保留转账记录,如果是现金*好有利害关系人见证。

借条有签名有手印

邱某举证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的《借条》,该借条写明:“今(出借人)邱某借给(借款人)李某人民币530万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情况。李某作为借款人在该借条落款处签名、捺印,并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申某作为担保人。邱某依据该借条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还*。

一审**审理认为,李某、申某对于上述借条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均无异议,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名认可的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某主张上述借款实为邱某与申某合谋设局骗其参与**,实为设赌诈骗,邱某并未交付款项,但未能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于上述借条出具经过的陈述,双方代理人及当事人的陈述均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综合案件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李某除本人陈述外,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邱某所持借条原件的真实性,因此,**依现有证据对邱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4万元。

借款人认为欠条为“赌资”未实际支付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邱某、申某设局骗李某参与**,本案系涉赌诈骗的刑事案件,欠条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借条给邱某,但邱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李某,该借贷关系实未生效,李某不应就尚未完成的借款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李某的上诉,邱某则称,自己有李某亲自签名并按捺手印的借条,并且借条是收到借款的法律凭证。邱某在一审时也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表明其是两家公司的股东和一家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其有支付几**借款的能力。

**认为,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事实已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邱某作为出借人,应对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即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涉案借条注明了“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但数额*大且是现金交付,故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特别是对于数额*大的现金交付的借贷,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邱某现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诉求应予驳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邱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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