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一次交6万余元学杂费,一年后退学时学校只肯还8000元5.5万学费“被捐赠”法院判还钱

2014-10-22来源 : 互联网

张女士为儿子读民校一次过交了6万余元学杂费,但是校方为了避税,把其中5万余元按捐赠处理,并出具捐赠协议书。一年后张女士的儿子要求退学,可学校却只愿意退8000元。为了追讨学杂费,张女士和学校对簿公堂,昨日获悉,**认定捐赠款项都属于学杂费,判令学校如数退还。

当事人:出于对学校信任签捐助协议

张女士称,她儿子于2010年10月25日入读中山市某民办学校,入学时,家里一次过支付了儿子初一至高三的所有学费68000元(包括伙食费、报名费、校服费、床上用品费、医疗费等)。但当天她与学校签订新生入学协议书时,学校却要求她与XX老年幸福之家签订一份爱心捐赠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爱心捐献55000元用于XX老年幸福之家的建设和发展,以不断改善入住老人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甲方在捐赠善款后,可享受XX实业所规定的优先和优惠。XX老年幸福之家向张女士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张女士交来捐赠费48000元。收据的开票人是财物史某,收据上加盖有XX老年幸福之家的财务专用章。

张女士称,当时因为不知道这所老年幸福之家的具体情况,拒签爱心捐助协议。但是校方表示,学校与XX老年幸福之家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某某,签订爱心捐助协议书只是为了避免缴纳税收,如果提前退学还是会按照就读的实际时间计算学杂费,剩余费用将如数退回。张女士称,出于对校方的信任,*终她在爱心捐助协议书上签名。

进展:退学后“捐赠费”不退回

张女士称,儿子因为不适应学校的教学环境,于一年后2011年9月6日申请退学。当时她要求学校退回剩余的学费55000元,但此时学校却以她交纳的55000元属于捐赠款为由**退还。多次交涉后,学校同意退回8000元。

“我是香港居民,在香港是从事兼职保安工作,月收入为港币5000元。在生第二个小孩时都是靠香港**救济的医疗费,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捐赠。交的这些*都是儿子读书的学费,与XX老年幸福之家没有什么关系”,张女士称。

张女士认为,校方让她签捐赠协议是用来掩盖非法占有其剩余学费的目的。遂起诉到中山市**人民**,请求确认她签订的爱心捐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学费37040元。法庭上,被告学校、XX实业公司辩称:张女士的捐赠是自愿的,且捐赠的对象也是非营利机构,XX老人幸福之家也接受了其捐赠,捐赠已完成,张女士主张两被告返还捐赠款项没有事实依据。

[**认定]

“捐款”实为学杂费

**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爱心捐助协议书是否有效。根据中山市***的批文,学校可以按照每生每学期不高于9380元的标准收取初中、高中的书杂费(含课本资料、校服费),伙食费按实收取。另按照张女士与该校的约定,她应***支付其儿子在该校就读期间共计6年的学杂费和伙食费,而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收据所收取的各类费用的金额共计14680元(其中以学杂费和伙食费名义收取的费用金额为13000元),如果分摊到每个学期,平均每个学期不到1100元。**认为,该金额明显低于***批准的收费标准,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由于学校是一家民办学校,张女士与学校之间并无特殊关系,学校愿意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接受张女士儿子就读的可能性**微小。

**认为,据此足以认定XX老年幸福之家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实际上是张女士向学校交纳的学杂费和伙食费,该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学校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提前收取学费的规定,并且在客观上规避了国家税收。

***后判决确认原告张女士与XX老年幸福之家签订的爱心捐助协议书无效,判令XX学校向张女士退还多收的学杂费、伙食费37040元,XX实业投公司在XX老年幸福之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并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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