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新材早年项目**交易细节曝光
牵线人看合同买股领罚单
⊙记者 王炯业 ○编辑 衡道庆
10月22日,***一纸政处罚书曝光了新大新材早年项目的中间人利用**信息买卖股票的案件。值得一提的是,梳理近期**交易案,***对**交易的处罚力度和广度均有所提升。
据披露,2011年12月9日至14日,新大新材时任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河南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峰等人前往日本参加半导体展会考察,并与日本株式会社TKX公司(下称“TKX公司”)进行接洽。双方就光伏行业的发展现状、光伏切割材料的发展趋势及树脂金刚线的技术性问题等进行了交流。之后,从2012年4月4日至7月1日双方一直在关于合作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上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与谈判。
而刘峰是整个项目的牵线人。据披露,2012年4月4日、5月8日、5月11日、5月25日,刘峰分别与新大新材相关人员就与TKX公司合作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进行邮件沟通。2012年6月29日10点40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发送标题为“关于合同”的邮件给新大新材时任副总经理闫某,同时抄送刘峰。
从程序上来看,2012年7月6日,新大新材召开董事会,审议新建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的议案,7月13日,新大新材公告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其中27亿日元(约人民币2.1亿元)用于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但恰在2012年7月2日,也就是上述合作项目公告前夕,刘峰开始买入股票。据***查实,刘峰利用“谢某”账户,通过他人操作,于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新大新材”89.46万股。2012年12月25日,该账户中“新大新材”股票被全部卖出。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谢某”账户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的“新大新材”卖出后**37.93万元。
***指出,刘峰作为中间人负责与合作双方进行联系沟通,多次转发合作双方邮件,*终促成了双方的合作。刘峰作为事件的主要参与者,知悉相关信息后,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新大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
基于此,***认定,刘峰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交易行为,决定没收刘峰违法所得37.93万元,并处以75.86万元罚款。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今年以来,***对**交易处罚的力度和广度均有所提升,披露的违法人员从公众熟悉的公司人士,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等扩充至个人投资顾问、保险从业人员,甚至交易所有关人士。如2014年10月***披露,原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监管人员在知悉**信息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朋友,由此构成违法行为,***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原标题:新大新材早年项目**交易细节曝光 牵线人看合同买股领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