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纳入召回管理

2014-10-23来源 : 互联网

制图:陈婷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次明确地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业内认为,此举或将有利于以后售后维修市场的规范。

不配合调查*高可罚3万元

与此前的《召回条例》不同,《意见稿》明确提出,“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至此,《意见稿》明确将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纳入汽车召回管理范畴。

业内人士指出,将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监管之中,有利于以后售后维修市场的规范。然而,“1万-3万元的罚款金额”对于汽车生产者和零部件供应商来说,显得有点不痛不痒。惩罚措施若不能击中生产者和供应商的痛点,生产者恐怕会明知故犯,该项规定日渐形同虚设,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召回通告措施将不断完善

除了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外,《意见稿》另一大亮点在于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并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以及提出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进一步说明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若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的;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零部件生产者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听证办法获认可

此外,《意见稿》不仅明确生产者的义务,也给予其更充分的权利。《意见稿》明确,“当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处理,“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零部件生产者**旁观

一般来说,一辆普通轿车约由1万多个不可拆卸的*立零部件组装而成,部分结构**复杂的特制车辆的*立零部件甚至多达2万个以上。任何一个零部件出现问题,都会对整辆汽车造成影响,轻则影响驾驶感受,重则车毁人亡。

近日对近年以来的国内汽车召回事件进行统计,发现不少召回都是由于零部件材料没有达到要求造成,其中以去年年底因中国一个次级供应商在供给阿斯顿马丁的一个零部件中使用了假冒塑材,导致阿斯顿马丁**召回风波,*引人瞩目。然而,在这么多零部件引起的召回事件中,零部件生产者始终都处于旁观者的角色。

事实上,在此之前,我国关于零部件问题的召回仍存在空白,除了2011年锦湖轮胎、2013年普利司通轮胎进行过召回,基本没有其他零部件厂商进行过召回。而美国自从1966年实施召回以来,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就要求汽车制造商履行整车和零部件召回义务。如今,《意见稿》的**,无疑对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强了监管。面对零部件制造环节出现问题,零部件生产者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采写:罗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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