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为幌 非法吸金百万

2014-10-23来源 : 互联网

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萍以“财云道”投资项目为名,以****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20多万元。

近日,蓬江区人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萍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未经登记成立办事处

2008年11月,林某豪(已判刑)、李某龙、吕某良(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聘请信某清、罗某云(均已判刑)为管理人员,在广西注册成立广西坤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在黄某萍经营的蓬江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了江门办事处,并由黄某萍担任负责人。

黄某萍以广西坤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办事处的名义,通过对外派发传单和在江门某酒店召开推介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广西坤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云道”电子产品和会员卡,并**投资者以每套698元或898元购买“财云道”电子产品或会员卡,通过互联网点击该公司提供的广告画面,即可每日获取7至12元的广告收益金,每天返利一次。如果缴纳2000元**金,即可成为“云商”。“云商”发展他人购买“财云道”产品便可获取每套100元的提成以及10%的广告收益金。

向23人宣传“财运道”

截至2013年7月,黄某萍已向黄某月、陈某明等23人宣传了“财云道”电子产品和会员卡,并**给予回报,成功吸收了陈某文、黄某月等人的投资。经查实,黄某萍收取被害人黄某月、陈某明共534292元、钟某梁69800元、杨某卉288000元、蒋某颖233800元、叶某69000元。已查实被告人黄某萍返还黄某月、陈某明198718元,被害人杨某卉称黄某萍返还约9万元。

被告人黄某萍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黄某萍是坤联公司下属的办事处负责人,其虽不是坤联公司开发、发展公司运行模式的人员,但其是在上线公司管理、指导下开展实施宣传,向不特定公众**给予****,吸收投资款项的。

[宣判]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萍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1221892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萍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钟某69800元、被害人黄某、陈某合共335574元、被害人杨某198000元、被害人蒋某233800元、被害人叶某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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