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学校验收合格才能验收住宅项目

2014-10-24来源 : 互联网

见习曾春花昨日,《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官网挂出,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截至10月28日。根据办法规定,开发商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必须在开发项目验收完成前完成全部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否则开发项目不予验收。

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学校规模和位置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是指根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

办法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规模、设施要求、交付使用条件等项。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零星小地块进行出让开发时,规划、国土、教育等部门要落实基础教育建设专规要求,需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的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核定的位置进行建设。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教育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

必须办成**学校和**幼儿园

办法要求,在办理住宅区项目联合验收手续时,申请验收项目有要求设置配建教育设施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对配建教育设施的具**置、面积、功能、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项目验收完成前,完成全部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否则开发项目不予验收。”

按照规定,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企业代建,经验收合格并初始登记后,无偿移交当地区人民**,由区人民**统筹并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禁止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建教育设施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办成**学校、**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办法还规定,未按时完成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手续的,或将其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它用的,由当地区人民**作为被侵权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未按要求完成移交手续的,相关部门**办理该住宅项目的审批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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