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组织广场舞也算非法?

2014-10-24来源 : 互联网

公益新知 

□李镝(映诺社区发展机构总监)

*近两日,《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益圈获得刷屏待遇,大家的讨论透露出一丝隐忧,由于细则的表述不够清晰,令人无所适从。以总则规定为例,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是(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关于第二点,我是支持的。我所任职的两个社会团体在2010年正式成立之前,许多筹备大会与理事的见面会都会在会议文件后加个“筹”字,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许多年前就已有叮嘱。第三点更是举脚赞同,估计大家都不会同意让一个被辞退的警察上街执行公务吧?

让我和其他一众公益人费解的是**点。试想一下,你要发起一个修理电器协会,邀约三个人出来吃饭聊聊如何开始工作,不好意思,你擅自了,非法了。不开展筹备活动你无法知道是否需要合法注册,但开了会很有可能就无端端变了非法要被取缔。是不是很像鸡先蛋先的问题?

广州在过去4年里面**了许多给社会组织管理松绑的**,让人津津乐道的事例包括社会购买、注册开放和枢纽平台的建立。第三部门百花齐放,在过去几年确实与**第二部门互相配合,把广州弄得生机蓬勃。然而上述细则的发布,令人不免担心,广场舞大妈擅自跳舞是否非法?社区的妈妈自建互助小组应否取缔?“非法”和“取缔”的模糊界定让人惶恐,这样问题就来了,我又要担心我们机构在长三角和北京的大量公益慈善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了。

标签: 广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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