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疑人偷窃 将人打成重伤

2014-10-25来源 : 互联网

只因一个虚无的怀疑,使用电击棒、刀具对对方实施殴打,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近日,台山市人民**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两名打人者杨某青和杨某勇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十个月。

使用电击棒殴打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青无端怀疑被害人朱某某想盗窃被告人杨某勇的项链,继而纠合被告人杨某勇等人在台山市赤溪镇铜鼓圩太阳城KTV楼下空地使用电击棒、刀具殴打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致二人受伤。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青、杨某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一人**否认指控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青否认公诉机关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辩称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也没有用电击棒打被害人。

**在判决书中指出,杨某青提出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也没有用电击棒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杨某勇的供述与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尤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某青手持电击棒,并用电击棒电击被害人朱某某,使得朱某某跪在地上不能起来的事实,故被告人杨某青的相应辩解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终,台山市**做出判决:杨某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某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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