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中院审结**路涉港常识产权案件
龙岩29日电 2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对原告美心食物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美心食物厂、林某损害商标权暨不合法竞争胶葛一案作出宣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出产发卖的产物包装袋上利用“美心食物+MEIXINSHIPIN+图”标识的行为,加害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林某将原告的“美心”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在不异商品上利用,给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也属加害了原告享有的“美心”商标专用权。被告注册利用“美心”字号的行为对原告美心食物有限公司组成不合法竞争。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美心食物厂当即遏制加害原告美心食物有限公司第218762、999786、999822、999823、9998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遏制在企业名称字号中利用“美心”字样,并变动企业字号;在《闽西日报》上向公家澄清事实、消弭影响;补偿原告美心食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该案是龙岩中院民三庭成立后受理的**路涉港常识产权案件。原告诉称其为“美心”、“MEI-XIN”注册商标权人,是香港*大*多元化的**餐饮集团,获得了“香港十台甫牌”、“香港超等品牌”、“粤港澳**品牌月饼”、“中国驰誉品牌”及“消费者*喜爱的中秋佳品”等奖项和声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出产和发卖的糕点、面包等商品的外包装上利用原告的“美心”注册商标,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美心”作为其企业字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美心”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遏制侵权并补偿损失100万元。
此案也是该院近几年来受理的损害商标权案件原告主张补偿数额*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