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游戏室 行贿近十万

2014-11-02来源 : 互联网

漫画张建辉

为了自己非法经营游戏室,逃避警方的查处,先后多次向边防派出所所长行贿98000元。近日,台山市人民**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开三家游戏室

**审理查明,唐某某共开设过三间电子游戏室,一间是佳春游戏室,位于赤溪镇铜鼓钦头上村,从2011年4月经营至12月;另一间在赤溪镇铜鼓龙新商场隔壁,没有名字,从2011年4月经营至12月;还有一间在田头圩农村信用社旁边,没有名字,从2011年6月经营至12月。另外,在2012年5月至7月,其经营的这三家游戏室也间隔开业过几个月。其经营的游戏室内主要有娱乐类和**类的游戏机,每间游戏室都有七八台**机。在钦头村的那间佳春游戏机室有工商等相关牌照,但是超出牌照范围,非法经营老虎机,在田头、铜鼓的两间游戏机室没有相关牌照。

每月月底给*

2011年4月份,唐某某来到田头边防派出所卢某某办公室找到卢某某,跟卢某某商量每月每间游戏机室给他2000元好处费,希望得到关照,不要查处其在田头、铜鼓圩、钦头村的游戏机室,当时卢某某同意了。从2011年4月至12月,唐某某按每月每间游戏机室2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卢某某(铜鼓圩、钦头村等两间游戏机室),即每月共给他4000元,都是每月月底将*拿给卢某某的,因此,2011年4月至12月期间,共送给卢某某36000元好处费。此外,从2011年6月至12月,田头圩的游戏机室也开始交好处费。

2012年1月,台山市公安局对**性质的游戏机室查处很严,所以2012年1、2月期间,唐某某经营的三间游戏机室也都没有开业。后来,为了让自己的游戏机室重新开门做生意,唐某某又分三次送好处费给卢某某,其中,**次是在2012年5月时候送了8000元;2012年6月送16000元;2012年7月送24000元。2012年8月后,由于唐某某没有再开这些游戏机室,所以就没有再给卢某某好处费。根据统计,从2011年4月至12月及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分多次送给卢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合共98000元。

如实供述获轻判

**认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样送*

从2011年4月至12月,唐某某按每月每间游戏机室2000元的标准送好处费给卢某某(铜鼓圩、钦头村等两间游戏机室),即每月共给他4000元,都是每月月底将*拿给卢某某的,因此,2011年4月至12月期间,共送给卢某某36000元好处费。此外,从2011年6月至12月,田头圩的游戏机室也开始交好处费。

后来,为了让自己的游戏机室重新开门做生意,唐某某又分三次送好处费给卢某某,其中,2012年5月送8000元;2012年6月送16000元;2012年7月送24000元。根据统计,从2011年4月至12月及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分多次送给卢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合共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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