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病10月未就医 找药店输液后死亡

2014-11-05来源 : 互联网

  法庭直击

   柳某艺患有股骨头坏死、双肾结石,却一直没有到医院就医。当他再次感到全身疼痛时,就让妻子到附近药店去开止痛药,店里的员工还到家里给他输液。不料次日,柳某艺身亡。家属认为药店员工非法行医,向**起诉,要求赔偿46 .29万元。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药店员工属于非法行医,但是该行为与患者身亡没有因果联系,因此药店、员工不需要进行赔偿。

  当时:工作人员上门输液后患者死亡

  2012年12月4日晚,住在大涌镇环镇路一间出租屋的柳某艺感到全身不适,他的妻子宾某找到环镇路上的“国药堂”药店买止痛药。药店的工作人员宋某随后来到柳某艺的住处。宾某称,宋某当时为丈夫输液,但是没有做皮试,随后开了两瓶葡萄糖给丈夫服下,还留下两瓶葡萄糖要丈夫30分钟后服用。不过宋某不承认给柳某艺进行过输液,说只开了止痛药。到次日凌晨3时许,大涌医院接到急救电话赶到时,柳某艺已经死亡。

  2012年12月6日,宋某被警方拘留。警方随后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柳某艺的死亡进行司法鉴定:排除药物过敏性休克所导致的死亡;柳某艺在严重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心功能不良的基础上,因双肾脏及肝脏的急性化脓性炎症,导致脓毒症并发D IC因感染中毒性休克而亡。

  一审:不能认定药店员工行为延误*疗

  这份鉴定结果出来后,警方认为对宋某**非法行医的证据不足,2013年1月5日,宋某被释放。此时,死者家属不服,向中山市**人民**起诉,认为宋某非法行医导致柳某艺死亡。请求判令国药堂、药店**郭某和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29万元。

  ****则表示,经调查2012年2月25日柳某艺曾到大涌医院进行过检查,诊断意见为:考虑左侧股骨头坏死,建议进一步检查;超声检查为双肾结石。因此**认为,柳某艺从查出患有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到10个月后死亡,从未到医院就诊;而宋某从卖药给柳某艺到其死亡,接触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能认定其行为延误*疗。****认为,柳某艺的死亡与宋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认定非法行医仍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指出,有证据证明当天宋某确实向柳某艺输液;柳某艺生前患有疾病,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其死亡。中山中院查明,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反映,柳某艺尸体左手背见针孔;出租屋内桌子上有一盒葡萄糖注射液,盒内见一支葡萄糖注射液针剂。另外,有案外人证实,当天宋某将带来的吊针挂在柳某艺床上。中山中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宋某存在为柳某艺输液的非法行医行为。原审对此认定有误,中院予以纠正。

  不过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明确排除柳某艺是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所导致的死亡。虽然宋某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但该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国药堂及其投资人郭某无需对柳某艺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宾某等人仍不服,向中山中院申请再审,目前中山中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宾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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