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或赠予房产出售若何计较小我所得税?

2014-11-06来源 : 互联网

白领卢蜜斯:请问将担当或赠予所得的房产出售是否需要交小我所得税,二者的计较体例若何,是否一样?假设被担当人或赠予人购入房产时所破费金额为100万,担当人或受赠人出售时的房产原值是否仍然为100万?

广州市处所税务局回答:担当或赠予所得的房产出售需要交小我所得税,小我让渡住房时小我所得税合用“**让渡所得”税目,税率为20%,但二者的计较体例并纷歧样。按照相关划定:小我将经由过程受赠、担当、离婚**朋分等非采办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发卖的行为,其购房价*按发生受赠、担当、离婚**朋分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即假设被担当人或赠予人购入房产时所破费金额为100万,担当人或受赠人出售时的房产原值仍然为100万。

一、如担当后再出售,若是属于据实征收的,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用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许可从其让渡收入中减除衡宇原值、让渡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计较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让渡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如受赠后再出售,受赠人让渡受赠衡宇的,以其让渡受赠衡宇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衡宇的现实购买成本以及赠予和让渡过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小我所得税。计较公式为:应纳小我所得税=(让渡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衡宇的现实购买成本—赠予过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让渡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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