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就改即程序正义

2014-11-09来源 : 互联网

大浪淘沙  

(翻读讲话)

在”珠海市提升依法*市水平,推进社会*理工作“的专场研讨会上,李嘉书记谈到此前珠海公布的徐辉案,对**的做法给予肯定:“这体现了我们司法环节的公正,有错就改。”

徐辉案有错即改的意义不只在于体现了司法环节的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国进程的当下,司法领域的有错即改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平的审批,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以徐辉案为例,他从无罪到“有罪”的时间很短,但从“有罪”变成无罪却很漫长。这过程的曲折反复既有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理念变更的原因,更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办案程序和相关证据经不起推敲的缘故,总之毫无疑问的说明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不公将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审判公平,来源于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实质正义。应该承认,因为历史上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司法**制度不健全、甚至还有司法**等原因,冤、假、错案肯定在各个层级上一定程度存在,并且还有未被纠正的存案。在徐辉案中,****的重审裁定**了中级**的原先判决,有错即改正是上诉制度的本意,正说明了我们的司法程序管用、有用,也为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加了分。

虽说迟来的正义好过不来,但我们更要反思为何错误不能一早被发现,更要警醒类似的教训如何在今后避免。否则倘若正义再次迟到,而迟到的后果是生命的流逝,这损失的又岂止生命,又要祸及司法公信力了。

前不久结束的***四中全会推出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希望珠海能如李嘉书记所愿,能在公正司法等方面继续努力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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