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假合同骗贷3500万

2014-11-09来源 : 互联网

为获得资金周转,顺德一**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成功骗取银行合计3503万元的贷款,随后却又受与自己有互保关系的公司拖累,导致无力偿还而事情败露,被捕后获刑。

52岁的杨某系顺德乐从一家钢铁实业公司的注册法人及实际经营者,他还实际控制和经营着和钢铁、金属制品相关的共6家公司企业。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某为了向银行**,联系他人帮忙签订了四份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合同虚构了他的钢铁实业公司向其他两家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的交易。根据这些虚假的购销合同,顺德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1000万元,某银行顺德乐从支行发放贷款共计2000万元及503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骗取贷款后,杨某却仍无法偿还贷款导致案发。至案发时为止,杨某无法偿还上述共计人民币3503万元银行贷款。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杨某及其律师对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杨某辩解称,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之所以无力还贷是因其他公司拖累所致,希望从轻处罚。

杨某向法官出示了对账确认书、欠据及转账回单、逾期催收通知书及网上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催/还款通知书(担保人)网上支付凭证、银行客户回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证据,希望证明自己是因与另一家存在互保关系的公司经营不善而为其垫付、还款等资金达一亿余元,也因此关系而被银行查封公司账户、顺德某银行股份、房产等,致使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偿还到期贷款。

经审理调查后,法官认为,杨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犯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法官认为,杨某的辩解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且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终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官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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