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深圳新招聘公务员将强化退出机制

2014-11-09来源 : 互联网

张小玲对此前聘任制公务员实施以来无人解聘的争议,昨日公布的《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适当增加应当取消聘任的刚性情形,并赋予单位一定自**。

聘期3年加大培训力度

据悉,聘任制公务员从2007年实施,深圳4万多名公务员中,聘任制公务员占比近10%.昨日公布的《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期5年。该《办法》参照中组部、人社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细化对试用期公务员的培养、考核、取消聘任等规定,并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际,强化聘任合同、任职定级等内容。

《办法》规定,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同时,为发掘、提升、检验新招聘公务员工作能力,《办法》**加大新招聘公务员培养力度,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采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对新招聘公务员进行履职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办法》明确: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业业务培训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用人机关应当取消聘任。

从两方面强化退出机制

对此前聘任制公务员实施以来无人解聘的争议,深圳市人社局解读,《办法》在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在考核方面,对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有关指标,《办法》赋予用人机关制定细化、明确的试用期满考核反向指标的权限,作为确定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的依据。由此用人机关在试用期满考核工作上就更有抓手。同时,《办法》对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与国家试用期管理办法相比增加“**参加试用期满考核,经教育批评仍不参加”、“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可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满考核管理。

新增4种应取消聘任情形

在取消聘任方面,考虑公务员职业特点以及公务员聘任制的灵活性,《办法》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行为的监督约束力度,适当增加应当取消聘任的刚性情形,并赋予单位一定自**。《办法》在国家试用期管理办法所列的应当取消录用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规定签订聘任合同的”、“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应当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种情形,并在原纪律处分中增加“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应当取消聘任的情形。此外,《办法》还明确新招聘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机关可以取消聘任。

新增应取消聘任的4种情形

●拒不按照规定签订聘任合同的

●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

●聘任合同约定的应当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

●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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