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管理问题频出 派出所应堵住制度漏洞

2014-11-10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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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李亚坤

昨天,我们报道了2013年5月,发生在深圳一派出所内的案件。办案民警在查处一宗**案时,竟私自截留高达1896克毒品,并欺上瞒下,试图将涉案嫌疑人予以释放。好在被同事及时察觉予以制止。事发之后公安分局纪委也立即介入没有进行包庇一错再错。

这宗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派出所在涉案物品管理上存在明显的不规范,办理毒品案件的流程以及手法更是**不专业。

一开始,出警民警在查获了10公斤疑似毒品回派出所后,只是简单进行了拍照,没有称重,更未予封存。究竟是不是毒品,民警不敢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出警民警拿走一部分,带回警务室,问警区的队员是不是毒品。另一个办案民警,则干脆拿回了宿舍,并在宿舍内动了手脚,私自截留部分毒品。此后,在派出所所长的干预之下,分局刑警大队缉毒民警介入,这才通过电话教授派出所民警如何使用验毒板初步判断是否毒品。

涉案物品的处理上不规范,不禁令人想起我们此前也曾报道过2009年发生在另一派出所内的一起案件。2009年6月,深圳一派出所民警办理一宗电信诈骗案时,将嫌疑人的85万元现金以及金项链等财物,长期私自保存,其中有21万元现金更是连扣单都未开具。而当嫌疑人在监所内投诉自己的财物不见踪影时,涉案的民警以及派出所**紧急赶往监所,将财物直接退还给当事人,导致赃款被洗白,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可谓一错再错,直到事发两年后,涉案民警才被移送司法机关遭到判刑。

实际上,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中就明确,“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具体实施中,公安机关都各自细化了工作流程,派出所都有专门的区域以及专门的账号,用来保管涉案财物。需要追问的是,从2009年到2013年,五年之间,相同的问题反复在深圳的派出所内出现,究竟是办案流程以及制度的漏洞未堵上,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被打了折扣?

标签: 深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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