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原告胜诉获赔2000

2014-11-12来源 : 互联网

漫画张建辉

在被房产公司起诉又撤诉后,辽宁人张女士将珠海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参加诉讼而损失的交通、误工等费用。近日,斗门区**接连审理了两起因一方撤诉而引发的诉讼,均判决原起诉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住北京的辽宁人张女士将珠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该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于去年两次将其诉至斗门**,**次起诉时该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撤诉,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张女士认为该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的反复起诉行为不仅使得其花费了代理费,更使得她多次往返于北京和珠海之间,花费了近万元的交通费用。于是张女士请求**判处该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赔偿交通费、**金的利息款、误工费、代理费等损失共计13160元。

斗门**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珠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未依*大诚信原则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在**次诉讼中申请撤诉,系由于在该案件中证据准备不充分,而重新提起诉讼后又可在举证期限内重新举证,该撤诉实际是该公司为规避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而为之,该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事实上也给张女士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斗门**认为被告珠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权,但该权利应在正当且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被告对张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原告被迫应诉所支出的合理的实际费用。故,斗门**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女士交通费损失2320元。该案目前已经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上述案例并非**一起,斗门**法官表示,近几年,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滥用诉讼权利,折腾他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一旦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况,不仅有可能在诉讼当中承担败诉的风险,更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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