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女前夫档口 5年后欲追回

2014-11-12来源 : 互联网

法庭直击

夫妻离婚以后,妻子把小女儿留在前夫档口,然后默默离开。5年过去了,双方为了小女儿的抚养权又闹上法庭,生母想要回孩子。中山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认为,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终判决女儿由生父抚养。

离婚8个月后将女儿放在档口

杨先生与韦女士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生下大女儿杨一玉(化名),2008年双方又生育二女儿杨小玉(化名)。2008年12月两人决定离婚,之后在中山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大女儿的抚养权归杨先生,无需韦女士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韦女士每年可以探视女儿5次;但协议对二女儿的抚养问题没有提及。

2009年8月,韦女士把杨小玉放到杨先生卖香蕉的档口旁,在周围观察了半小时,发现没有人抱养,随后离开。韦女士走后,杨先生抱回女儿并抚养至今。目前杨先生没有再婚,两个女儿都跟他一起在中山居住;而韦女士已经再婚并生有一女,在江门工作。为了解决杨小玉的抚养问题,杨先生诉至中山**,请求判令婚生女儿杨小玉由他抚养,韦女士每月按800元支付抚养费至杨小玉18周岁止。

法庭上父母都希望抚养女儿

此案一审**判决杨小玉由杨先生直接抚养,韦女士按600元/月的标准向杨小玉支付抚养费。韦女士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请求改判由她来抚养杨小玉,杨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韦女士在庭审中称,她现在有条件抚养女儿,现在组建的新家庭以开餐馆为业,**具备抚养杨小玉的能力,而且家人也同意支持。韦女士认为,杨先生根本不具备抚养杨小玉的条件和能力。杨先生现在没有再婚,仅靠摆小摊维持生计,家里没有半点积蓄。**调查发现,杨先生、韦女士目前的收入情况相似,每月收入在三四千元左右。

**:无法举证前夫不利于女儿成长

中山中院认为,杨先生、韦女士在离婚时,理应将两位女儿的抚养问题处理妥当,而不应将女儿丢至档口,使得当时1岁的杨小玉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尽管事后杨先生抱回),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先,杨小玉自2009年8月起至今一直跟随杨先生生活,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环境。其次,韦女士未举证证明杨先生抚养杨小玉不利于她健康成长。再者,现韦女士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儿,而且韦女士长期在江门、广西工作生活。若杨小玉由韦女士抚养,她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均发生重大变化,需较长时间重新适应新的生活及学习环境。

*终,中山中院判决杨小玉由杨先生直接抚养,韦女士应按原审酌定的600元/月的标准向杨小玉支付抚养费。

标签: 中山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