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必是件坏事 政府无需介入太深

2014-11-13来源 : 互联网

公共

陈永杰(学者)

深圳版日前报道,深圳离婚人数五年翻了一倍。报道认为,现在有些夫妻不过是为了某些“奇葩”理由离婚,于是有些声音提出,有必要“为已婚夫妻建立一套系统的心理疏导机制,帮助其处理好夫妻关系,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势在必行”。相应地,深圳妇联打算“组建专业团队建立健全婚姻关系调适室”,主攻业务是“负责夫妻双方家庭角色的调适”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处理等指导服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明文规定尊重公民的“婚姻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平等自愿”。值得一提的是,就像言论自由必须有尊重乃至捍卫这种自由的社会环境一样,离婚的自由,除了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外,是否也应该包括社会**对行使这种自由的宽容态度?我们不妨以此比对前述报道中渗出的各种“社会主流意识”。

*先,用“奇葩”来形容某类离婚理由恰当吗?所谓你之熊掌她之砒霜,就算因为吃不到一个锅里去而离婚,又何足怪哉?对某段婚姻的评价只能以当事人的感受作准,其他人不是身历其中,如何能论断?以“奇葩”形容自己不能理解的理由,不但以己度人,更有道德劫持的危险,不必要地给离婚者贴上了轻率和莽撞的标签。假如报道者本身都做不到平等地对待所有离婚理由,我们的社会对离婚自由是否足够宽容,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为何“陷入危机的婚姻”,一定要“挽救”,亦即避免它离婚收场?这里似乎把离婚定义成一个必然不堪的结局。事实上,不少人离婚,追求的是一种解脱,重新规划人生旅程,只要这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似乎并无不妥。更何况,结婚与离婚,在任何***门的业务里都只是“婚姻登记”而已,有必要为后者增加这么多悲剧色彩吗?

*后,**适合为“陷入危机”的婚姻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吗?这里的假设是**比夫妻更理解小两口的婚姻关系,同时夫妻双方又乐于让公权力像居委会大妈般介入到个人婚恋领域。这可能正是很多调解失败之处:当对象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八零后”甚至“九零后”一代时,年轻人**像上一辈那样不在乎自己的个人隐私,“调解”似不宜主动介入。不妨再想一想,为何各种欠缺隐私可言的“××调解”节目,只出现在内陆省份的屏幕之中?深圳有很多内陆移民,但毕竟是一个沿海城市,这些属于不同世代以及不同社会发展水平的意识形态发生的冲突,在一个报道中倒是反映得很清楚。

说到这里,要讨论的是**在公民的离婚之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从社会政策角度看,离婚率的高低,*先反映了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的变迁,这当中不应有任何对错的评判,因此**在公民的婚姻关系问题上应该也只能中立———做好登记工作,**平等自愿这些原则得到落实即可。此外,离婚可能为个人带来社会风险,例如失业救济、儿童照料、无家可归等等,**要做的是安排各种适合的社会服务来应对婚姻变迁带来的社会需要,以使离婚对公民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低。在上述两点之外,其实就已经不属于**该管的领域了。所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的人都已经明白,离婚有时未必不是一件好事,21世纪的置喙者们,更应谨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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