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例破坏公共自行车案宣判,被告自称只为“好玩”盗窃47辆公共自行车 男子获刑3年半

2014-11-15来源 : 互联网

8个月内,无业男子何某先后在多个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昨日获悉,佛山*例破坏公共自行车案在南海**一审宣判,何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六个月。

猛踹硬拽偷车破坏锁车桩

“他每次都猛踹、硬拽公共自行车,脚蹬锁车桩,双脚站在车梁、车座上……直到把自行车与锁墩强行分离才肯罢休。”提起在视频监控里看到的情景,桂城市政部门工作人员邓**还是觉得很是心疼,“由于何某来回使劲拉扯自行车,破坏了锁车器的感应区,自行车和锁车桩都不能使用了。”

自2013年10月16日起,何某不用任何工具,单凭手拽脚踹,一两分钟就可以偷走一辆公共自行车,作案地点包括南海汽车站、家**广场、沙尾桥等24个站点,作案44次后,直到今年6月6日,何某**次在千灯湖公园被抓获。警方将其行政拘留5日后,何某在被释放的当天晚上再次来到叠北村委会的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自行车。

直到6月19日,何某在桂城鸿大广场对面偷窃公共自行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经查,何某共作案47起。仅虫雷岗地铁出口站,就被何某“光顾”了7次;2月3日当天,何某就在3个站点盗走3辆自行车。

8个月内作案47起造成损失近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何某以偷取公共自行车骑行玩乐为目的,先后破坏了南海区桂城街道辖区内的多个自行车站点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被盗后随即被寻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经鉴定,46台公共自行车共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费用共31012元。

庭审中,何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但其表示在佛山没有亲属,也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并无赔偿能力。

对话

“不知凭身份证可租借,骑着玩几天就扔”

此前,何某在南海****审判庭接受宣判时,与其进行了简短的对话。

问:什么时候来到佛山南海?

答:2007年,初中毕业后,我从广西来到佛山南海平洲、大沥等地打工。

问:做过什么工作?收入多少?

答:电镀工,一开始每个月的工资是七八百元,后来有一千多。

问:你知道公共自行车要怎么租借吗?

答:我看见别人用卡在锁墩上“滴”一下就可以把车拿走,但是我不知道怎样才可以拿到那张卡。

问:你不知道凭身份证就可以办借车卡吗?

答:不知道,没有去了解过。

问:你把车拿走之后一般是去哪里?

答:就是骑着到处玩。用了几天,车子没气了,我就把车子丢到路边或者公共自行车站。

问:你有没有想过把自行车拿去卖掉?

答:没有,都是我自己骑着玩。

问:你曾经因为偷车被拘留,为何出来还继续去偷?

答:我平时外出不方便,拿到车就可以骑了,同时觉得这样很好玩。

说法

盗窃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大量刑择重罚

在2013年4月“两高”**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件主办法官指出,何某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据悉,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数额*大”,量刑分别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佛山,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000元以上,数额*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大的起点则掌握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何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为31012元,也就是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大的标准,但盗窃自行车的金额19148元尚未达到数额*大的标准,因此在判决时选择了故意毁坏财物这一重罪,并且将盗窃金额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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