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尘肺病患者无法获人身损害补偿

2014-11-17来源 : 互联网

广州11月14日电 若患者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再获得人身损害补偿及精力损害补偿?广州一名因尘肺病灭亡的患者获得工伤补偿后,一审讯决其无法再获得人身损害补偿。广州中院14日开庭二审该案。

经广州花都**在2013年的一审审理查明,原告马建林于2003年11月起在广州白云区昶发宝石饰品厂从事冲胚、切石匠作,后昶发宝石饰品厂改名为广州宏镁珠宝石饰品有限公司。

马建林2010年9月因晕倒被送至病院*疗,被病院诊断为矽肺三期和勾当性肺结核,本地人力资本和社会**局认定其为工伤,伤残品级为二级。广州市花都区社会**基金办理办公室于今年3月付出马建林包罗***伤残津贴金等逾73万元,后马建林因病恶化于今年6月归天。

广州花都**认为,因为国度今朝尚无响应的民事法令划定职业病病人可以获得何种民事补偿的权力,是以马建林无权再获得人身损害补偿,该**判处宏镁公司向马建林付出精力损害安抚金50000元。

在当日二审庭审中,马建林代表律师及其家眷认为,按照相关民事法令,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另有获得补偿的权力的,有权向用人单元提出补偿要求,要求改判宏镁珠宝公司付出马建林人身损害补偿金共计约160万元。

今朝,案件正在进行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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