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华人村中永久圈地村民:谁给的权?

2014-11-18来源 : 互联网

惠东梁化镇齐眉塘村,澳大利亚籍华人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了别墅,封锁了村道,并用铁丝网和围墙围蔽起来。2006年至2009年,陈小禹和陈小敏两名澳大利亚籍华人先后花费100多万元,向惠东县梁化镇齐眉塘村委会岭一村小组承包和转让上百亩农用地,租期注明直至村集体“失去该土地的权利”。陈小禹和陈小敏在租用地上盖了数栋别墅,并用铁丝网圈住所租用地和村庄道路,引发众多村民强烈**。

多名律师表示,承租方作为外国公民,无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租方未经批准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非法占用耕地和违建。对此,惠东国土部门表示已经收到相关举报,若村民举报属实,将依法进行执法。

**承包百亩农用地

村后的山坡围满了铁丝网,村旁的道路被铁门阻挡,后山的先人骨灰坛莫名破碎……近两年来,惠东县梁化镇齐眉塘村的村民,觉得越来越窝*。

村民周新强称,2006年至2009年,一直比较贫困的村庄大多数人同意,将村庄后山祖祖辈辈一直在使用的林地和耕地以及一些农田,承包给有投资意愿的澳籍华人陈小禹和陈小敏。村民余文新称,村庄承包土地所得大概有一百多万元,村民们每家都分到了*。

租地后,陈小禹、陈小敏两人用铁丝网将100.16亩农用地圈住并在里面开挖鱼塘兴建别墅,村民日常进出的村道也被铁门和铁丝网阻拦,村道四周还被砌起高墙和架起铁丝网,庄园内畜养恶犬并立字声明“进去者,后果自负”。

在现场看到,由于村道被阻,前往岭一村只能绕道四五公里,出行确实十分不便。此外2012年中秋前后,位于所租用地内的周氏祖坟阴宅,有8个骨灰坛不同程度受损,村民认为可能是土地承包者故意毁坏骨灰坛,以此逼迫迁坟。

租期约定直至村庄“失去土地权利”

由梁化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一份合同显示,祖籍非惠东梁化人的澳籍华人陈小禹和陈小敏,2006年6月与梁化镇齐眉塘村委会签订《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合同》,承包该村一处集体土地27.86亩。

2009年3月,陈小禹、陈小敏要将之前的20多亩地扩大至100.16亩,双方召开了村民小组户主大会,梁化镇人民**在无证土地(承包、出租、转让**)权属说明书上写“情况属实”,同意并盖章。

2009年11月陈小禹、陈小敏又与村委签订《承包、转让土地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承包期暂定70年,至2079年11月,如果期限届满甲方仍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则承包期将顺延,直至甲方失去对该土地的权利。双方还约定,70年承包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能合法取得该地的所有权,则承包期顺延至“甲方失去该土地权利日”,梁化镇人民**也在申请书上盖了章。

合同签订后不久,双方的矛盾开始**。村中青年们认为,父辈所签的协议租期如此之长甚至还要直至“失去土地权利”,令他们倍感屈辱。村民还指责,陈小禹和陈小敏在村农业用地上违规建别墅、盖铁棚,霸占公共道路,剥夺了村民正常使用道路的权利。

就村民们的各种指责,陈小禹曾在电话中向表示,自己合法承包荒山,“**不会去动他们先人的骨灰坛”。他表示因在园内养有山羊,不排除山羊或其他动物碰碎了骨灰坛。就村民的其他各项指责,昨日拨打陈小禹电话,但显示已经变成了空号。

[各方说法]

律师:外国人无权承包集体用地

外国公民有无权利在中国承包集体用地?就此咨询了众多律师和惠东县相关部门。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荣房表示,外国公民无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我国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陈小禹、陈小敏作为外国公民,无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青松表示,外国人无权向村集体承包农用地,不过可以从农户手中租用农用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情形看,陈小禹和陈小敏非岭一村村民,确实无权向村集体承包和流转土地。”律师们建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村集体将违法发包的土地从陈小禹、陈小敏处收回。

惠东国土部门:愿意介入调查

在土地承包申请书上签字的梁化镇**表示,该镇知悉该起事件,但由于**换届等因素,目前不便回应。为承包合同进行了见证的惠东县***则表示,尚未听闻村民投诉,不过该局鉴于往年的一些见证牵出了很多问题,目前该局下辖的司法所已经停止了该项业务。

针对村民指责陈小禹和陈小敏在承包地包括基本农田上盖别墅、挖鱼塘、盖铁棚等行为,惠东国土部门表示已经收到相关举报,若村民举报属实,将依法进行执法。惠东县农业局昨日明确表示,外国公民确实不能够承包和转让我国农村集体的农用地,该局也是**次听说惠东还有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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