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被坑的“幸运”掩盖真问题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老茶客

(有理说理)

据昨日《广州日报》报道,开车掉入10米深水坑,不会游泳也能自救逃生?佛山乐从一位72岁的老伯就遭遇了这般峰回路转。前天上午约7时,韦伯开着车行驶在乐从新桂路上,而为了避让一辆逆行的电动车,连车带人不慎掉入一个深10米的水坑中。小轿车坠入深坑后随即浮在水面,韦伯赶紧从车窗钻出,并站在露出水面的半截车尾爬向深坑墙面,顺利爬出水坑得以逃生。

说起来,此事的确堪称“**”:年逾古稀,连人带车跌落10米深坑,仅以局部湿身的代价全身而退,让人不得不佩服韦伯的心态和身手。而点赞之余,更要追问为何有这么“坑爷”的一幕出现。

探营发现,事发深坑占据了单向三车道的一半以上,但并未见相关警示。对此,我不得不深表“遗憾”,相关部门做事也太不上道了。说得粗俗点,这叫拉屎不擦腚,自己臭倒罢了,关键是让人家一脚踩上。韦伯的确不是因这个被拉下水的,但并不见得其他人没有中招。如果深坑不填、警示不立,难保不会有其他的倒霉蛋。

报道中,追问了两点,**、深坑因何出现?第二、如何**施工不影响交通?这两点,尽管也该问,但总感觉不痛不痒。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韦伯是正常行驶,导致他湿身的是一辆逆行的电动车。逆行,电动车,这两个关键词的组合难道没有问题吗?

从事故责任的划定来看,无疑逆行者该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在马路上逆行,不管是走路,还是手里把玩着啥威猛的代步工具,都是作死的节奏,而且极有可能拉人下水,属高危等级的危险活动。而不管事发地有没有“禁电”,一个电动车敢于跑到机动车道上对撼小汽车,这胆子也忒肥了点。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电动车身份“似驴非驴”,一方面驾驶者不用持证上岗,驾驶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极易违章驾驶,但却游离在机动车的监管外;另一方面,不少电动车的个头、重量和时速**可以和摩托车媲美,活脱脱的机动车主力军成员。可是,一旦电动车与机动车亲密接触,却又能因非机动车的弱势身份享受到了不匹配的“路**益”,这真是惹祸为害的事干了,好处却一点也不落下,可谓太不公平。

不管佛山的禁摩政策是否将电动车纳了进来,但上述的弊端全然不是电动车的原罪和要被禁止的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是否认识到了症结所在,并综合运用了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来破题?毕竟电动车因其性价比更多地决定了它的平民出行工具属性,给他们合理的路权也是“穷人社会学”的体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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