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面上****利息太高,急需资金的王先生想找银行贷款100万元,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在“建行东莞总行”的李某。随后,王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去银行开户存了30多万元所谓的“信用**金”,结果被李某等人转账盗走。此前,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七年徒刑,她提起上诉。东莞**终审维持原判。
[案情]
去年3月,急需资金的王先生通过一名做贷款的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在“建行东莞总行”的李某。王先生希望通过银行贷款100万元,李某假称需要有30万元“信用**金”。当年5月7日,王先生收到李某短信,遂按照对方要求来到大朗镇一建行分理处“办手续”。
李某当时并未出面,而是安排一名“银行男同事”给他“办理贷款”。按照该男子要求,王先生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该分理处开个新账户,并按对方要求设置指定密码(王先生身份证号前3位和后3位数字)。办理过程中,该男子还要求王先生开通手机银行,账户绑定的电话也被要求设置为该名男子手机号码。王先生曾有所警觉,但又觉得“可能找银行人办贷款就需要类似程序,否则可能无法贷款”。
随后,王先生把筹集来的32.9万元“信用**金”存入该新账户,5分钟后账户内的*即被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走。此后,办理贷款的男子和李某等人也消失了。经警方侦破,李某等人相继落网。该诈骗团伙分工非常明细,有人专门网罗急需贷款的人,有人当“话务员”,有人专门取赃款。每次作案后,涉案银行卡、联系电话卡全部被扔掉。
[法官断案]
此前,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认为量刑太重,她自称在作案过程中只是“话务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是从犯,上诉请求轻判。
日前,经东莞中级**二审,认为李**假冒建行工作人员,诱使王先生将32万多元存入其“指定账户”,应是本案主犯。且李诈骗数额*大,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审判其七年徒刑并无过重,*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速览
案由:李某冒充银行职员,骗走急需贷款的受害人30多万元“信用**金”
争辩:此前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在作案过程中只是“话务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是从犯,上诉请求轻判。
判决:东莞**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