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缴公积金 称已发给员工?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说案

近日,南海区狮山工业园的佛山格绫公司退休员工投诉公司,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格绫公司自称公司在2003年期间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将每月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与工资一起发给员工。不过**没有支持佛山格绫公司的意见,还是要求其补缴。

去年12月,格绫公司的退休职工林某等七人向佛山市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退休前,格绫公司并未为其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缴时间从2003年3月到2012年不等。市公积金中心接到投诉后,查询发现从2003年3月起,该7名员工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年2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格绫公司补缴李某等7人在职期间单位应缴部分共计3万余元。格绫公司不服,向**起诉。

格绫公司称,因林某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比较麻烦,在2003年期间,公司与林某等七人就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工资一起发给林某等人,但林某等人退休多年后,以公司不按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而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是重复要求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另根据***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险监察条例》,市公积金中心对林某等人的投诉处理应受2年期限限制,而林某等人退休已超过2年,即超过了法定期限。

[判决]

**:公司与职工的约定不能对抗缴存的法定义务

一审**认为,单位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不但需经过职工****通过,还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仅凭格绫公司与职工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且格绫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曾经达成类似的协议,故该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审**还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国家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公权领域范畴,而不是格绫公司提出的按照《劳动保险监察条例》超过法定期限的私权领域的民事关系。

一审**判决,格绫公司需补缴李某等人的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格绫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了格绫公司的诉讼,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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