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游船虚假宣传揽客最高罚3万元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珠江夜游船今后可自愿参与“评星”,**会作为游船“东家”申请新增运力的参考。昨日,广州市**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珠江游船可自愿“评星”

珠江夜游是广州一大旅游名片。据悉,去年一年的客运量达到207.98万人次。《办法》*先针对现有游船,作出自愿“评星”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称,凡已获得**标志的游览船,均应自觉自愿接受广州市游览船**评定机构的各种检查和暗访。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设新增运力调控机制,以避免因运力过剩产生恶性竞争、破坏性开发等问题,以**珠江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调控机制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投放珠江游新增运力。新增运力经营者确定的依据是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

“招标仅针对新增运力,不是对现有企业大洗牌。”吴明场介绍,目前广州珠江游有5家公司,共计30艘船、7672个客位,“运力基本满足珠江游市场需要,甚至有时还有富余,应该说短时间内不会进行新运力投放。”

临时取消航班未全额退票将重罚

今年年初,民进广州市委曾在广州市**上提交《关于提升广州珠江游品牌的建议》,反映珠江游存在“产品定价和服务标准不统一让游客无所适从”、“部分码头拉客现象严重”、“游船票代售点不规范,游船票价优惠幅度随意”等问题。

《办法》提出,珠江游经营者及其委托的水路游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同游不同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方式变更公布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船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游客。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的;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船票的;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客源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江游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船舶名称、航线、班次、航经景点、航行时间、票价以及售票点等服务信息及其变更信息的,由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也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临时取消航班未即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未为旅游者办理全额退票或者换票的经营方,由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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