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挖掘机 骗款113万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利用自己经营土方机械配件店为掩护,将租用他人的挖掘机和压路机谎称为自己所有,并以挖掘机、压路机作为抵押,7次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到113万元。近日,台山市人民**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刘某升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刘某升在台山市台城石花山塘村新富都酒店北侧6、7卡经营“华峰土方机械配件店”期间,将租用他人的挖掘机和压路机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上述挖掘机、压路机作为抵押,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113万元据为己有。**认为,刘某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实,刘某升还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刘某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

部分犯罪事实

一、2013年3月底,刘某升将租用陈某乙的型号为PC200-5、机号为68179的小松牌旧挖掘机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骗取了伍某甲人民币12万元。

二、2013年5月,刘某升伪造假证明资料,将租用曾某某的型号为PC200-5、机号为50673的小松牌旧挖掘机和型号为PC200-7、机号为246316的小松牌旧挖掘机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该2台挖掘机作为抵押,先后2次共骗取了陈某甲人民币40万元。

三、2013年6月初,刘某升将租用邹某某的型号为PC200-5、机号为64084的小松牌旧挖掘机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骗取了伍某乙人民币15万元。

四、2013年6月,刘某升伪造假证明资料,将租用陈某乙的型号为PC200-5、机号为69146的小松牌旧挖掘机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骗取了李某乙人民币13万元。

五、2013年6月,刘某升将租用陈某丙的龙工牌LG520A型振动式压路机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该压路机作为抵押,骗取了李某丙人民币10万元。

六、2013年7月初,刘某升将租用陈某乙的PC60型挖掘机1台谎称属其本人所有,并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骗取了李某甲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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