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楼不说小区配套 罚款10万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售楼时**的大草坪怎么不见了?窗户怎么正对着垃圾站?针对类似这些由公建配套不明晰“惹的祸”,广州拟**《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予以规范。今后小区公建配套要写进购房合同,开发商想改小区配套须征得已购房业主同意。

很多人买楼是冲着配套去的,住进去后才发现开发商把规划改了,由此引发的投诉不在少数。对此,《规定》明确,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出让时,国土部门应在卖地合同中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类型、规模和建设时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和(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为了自家楼好卖,有些开发商在售楼时又“淡化处理”了一些类似垃圾站等厌恶型设施。《规定》明确,房屋预售时,开发商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房屋预售、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并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违者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规定》仅针对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项目),不适用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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