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首判“污染环境罪”

2014-11-25来源 : 互联网

污染环境刑责

 卢思莹 许玉新 陈东宝 昨日,博罗县人民**通报,*次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曾某志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博罗县人民**介绍,这是2013年6月18日,*高人民检察院、*高人民**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博罗***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根据判决,2014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曾某志在博罗县龙溪镇白莲湖村无证经营一海绵铜加工厂,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存储在作坊内的沉淀池中以及塑胶桶内,大部分作循环利用,小部分外排,致使该含重金属的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经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上述加工厂外排口废水中总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5.6倍、总量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201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博罗县人民**经审理后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对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了财产安全还影响人的健康权,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总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5.6倍、总镉量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的重金属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曾某志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曾某志对其行为表示十分后悔。

[法官说法]

对震慑污染环境行为有现实意义

主审法官陈东宝认为,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的情况下,该起案件的宣判,对博罗县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了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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