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昨日起,前海合作区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及核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今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商务部和各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前海拥有计划单列市审批权限。昨日,前海管理局对外发布通知,自昨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及核准。有境外投资需求的企业可到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11号窗口咨询及办理。
此外,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央属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前海合作区内企业报前海管理局经营发展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