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实业违背承诺清仓中技控股 辩称系法院强制执行

2014-12-01来源 : 互联网

辩称系**强制执行,但减持量远超**强制执行数量
虽已易主,但是鲍崇宪的阴霾依然围绕中技控股。原本**股份锁定的鲍崇宪旗下东宏实业,却于近日意外卖光所持全部中技控股股份。面对上市公司问询,其表示减持系**强制执行而自身并不知情。然而,**执行裁定书所涉股份数仅为实际减持量的三成。
**强制执行数量仅占三成
中技控股今日披露,近日,公司原第二大股东东宏实业所持有公司2829.7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已解冻,并已减持了上述全部股票,违背了2013年11月11日其曾公开作出的股份锁定**。
对此,公司已协助*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于11月12日向东宏实业发函询问。东宏实业于11月18日复函,称此次减持中技控股股票系依据**的相关《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不得对抗**的强制执行。另外,东宏实业对此次强制执行亦不知情,没有违背**主动减持。
东宏实业原本持有中技控股2829.78万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但是,根据东宏实业提供的相关执行裁定书,依据**裁定执行的股票总计仅为922.95万股,包含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627.21万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55.08万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140.66万股,仅占东宏实业持股量的三成。此外,东宏实业还被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1.55亿元及相关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目前东宏实业还未就剩余减持的股票与相对应的执行裁定之间的关系给予解释。
东宏实业曾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股份锁定**:针对上会师报字(2013)第0958号《审计报告》所涉的保留事项1和保留事项2以及上会师报字(2013)第2280号《审计报告》所涉保留事项3及钱建强诉鲍崇宪5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为解决该等事项对于中技控股的影响,相关方已经出具了相关**。为切实保障相关**人能够履行**,东宏实业**:在相关**人没有完全履行**之前,东宏实业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东宏实业所持有的中技控股股份。
尚有**未解决
截至目前,“保留事项2”及钱建强诉鲍崇宪500万元借款纠纷案尚未完全解决。其中,“保留事项2”为中技控股及控股子公司中盛房产为崇华大酒店装潢项目与9家供应商签订了大额建材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983.75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中技控股及中盛房产已取得9家供应商开出的销售发票累计金额为712.62万元,中技控股及中盛房产已累计付款850.74万元。针对中技控股与中盛房产为崇华大酒店装潢项目签订的一系列采购合同,崇华大酒店与中盛房产签订了相应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375.16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中盛房产向崇华大酒店累计开具了461.05万元增值税发票,并且崇华大酒店已付清了461.05万元货款。崇华大酒店于2014年1月3日向中技控股支付了535.10万元,作为崇华大酒店装修项目采购合同的预付货款,以便于中技控股与中盛房产履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此外,关于钱建强因借贷纠纷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鲍崇宪偿还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中技控股及东宏实业承担连带责任之事,2014年1月15日,中技控股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鲍崇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钱建强借款400万元;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400万元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支付完毕。2014年3月26日,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另行提起诉状,请求:鲍崇宪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96.19万元;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另行起诉的要求鲍崇宪偿还借款利息及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此,公司表示,将督促东宏实业就公司股票减持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东宏实业履行**义务。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原副董事长陈继将继续就上述事项履行**,避免因此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记者 王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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