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家”姑息了“家暴”

2014-12-02来源 : 互联网

今年以来,香洲区**共发出21份人身保护裁定,包括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关系密切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等,前不久还发出了全国*个“迁出令”。(见11月25日珠海读本02版)

家庭**并不因为其戴上了一顶“家庭”的帽子,便更加温柔。恰恰相反,家庭**的**指数其实丝毫不亚于通常的**犯罪,其对于个体的伤害与人身威胁,甚至还要高于其他**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家庭**的范围,并通过司法的介入反家暴,自然值得期待。

不过,对于家庭**范围的明确,很大程度上其实还是把家暴特殊化,反家庭**合议庭,也是为对于配偶与直系亲属之间的**行为度身定制,与一般**的处置方式仍然会有所区别,即并不按照通常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言下之意,家庭**行为,其实仍然享有着一定的法外特权,而按理来说,只要是**行为,其实并不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而有所不同,只要当事人声张其权利,就应当获得司法的救赎,施暴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在这一点上,将家庭**视作特殊的**,并区别对待,恐怕仍然有对家暴放纵之嫌。

相比国内反家暴仍然多少带有“法不进家门”的理念,国外的反家暴则早已突破了家庭对家暴行为的庇护。在德国,《**保护法》甚至对家暴行为更加严苛,一旦家庭**发生,不仅周围邻居会争相报警,警察更直接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禁止其回家。而在美国,则更是“谁打人,逮捕谁”,对于家庭**的罚则,只要当事人伸张权利并有充分证据,警方便会直接介入,面对家暴,完全可以向**申请“民事保护令”,要求任何保护都可以提出,且申请程序极为简便。当最轻微的殴打,甚至冒犯式的接触,都将面临刑事制裁,家暴才会受到有效的制约,个体才不会在面对家庭内部**时惶恐而无助。

基于此,“家暴”究竟是一种什么“**”,与其加以明确并区别对待,不如将家暴视为一般**犯罪行为,并确保同等的司法介入,恐怕才是对家暴受害者最有力的保护。  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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