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了职位表没签合同 公司也要赔一倍工资

2014-12-03来源 : 互联网

肖成刘一慧中山一家工程公司招聘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简单填写了《职位申请表》。虽然有载明工资等事项,但员工事后索要一倍工资赔偿。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做出终审判决,支持员工,判定公司支付近五万元。

员工离职索赔一倍工资

据了解,陈女士于2012年9月17日入职某工程公司,任职预算工程师。工作满一个月后,该工程公司仍未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不过,陈女士入职时填写过一份《职位申请表》,该表上半部分为陈女士填写的个人资料,包括学历及专业训练、工作经历、主要家庭成员等内容;下半部分“公司专用”由该工程公司填写,公司相关负责人作出“同意”、“同意试用”的批示,并标注试用期薪金7000元,转正后薪金8000元,试用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3月7日起,陈女士**在该公司工作。

随后,陈女士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88000元、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未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倍工资54620.7元、2013年3月14日至同年5月1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52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

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部分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应向陈女士支付包括一倍工资赔偿在内的共计57763.23元。工程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诉至**。

职位申请表等同于劳动合同?

公司称,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从中谋取超出报酬的额外利益,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了职位申请表已经达到了明晰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职位申请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职位明确、薪金明确,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一直按照职位申请表的内容来遵守的,双方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已经通过职位申请表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故不需要支付2013年3月10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不过,**认为,《职位申请表》仅仅反映陈女士的任职职位以及薪金数额,欠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效力。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陈女士,且工程公司也并未因此而书面通知陈女士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终,中山市中级人民**判决公司向陈女士支付2013年3月10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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