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娅案:及时救助的“生命标准”

2014-12-03来源 : 互联网

说法

沈彬(法律工作者)

今年2月17日,深圳女白领梁娅晕倒在深圳地铁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终不幸死亡的事,终于在法律上有了说法。11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一审判决:深圳地铁对梁娅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30%,赔偿311477.55元;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女白领自身发病死在地铁出口,地铁方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这种情况,与普通的街头有人倒地,众人见死不救,又是否一回事呢?

市民乘坐地铁这种公共交通工具,从民事法律上说是一个“客运合同”的关系。此外,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地铁运营方对于在地铁里发病的女白领,也有救助义务。而就普通人而言,除了有“在先行为”等法定原因,对公共场所里发生的疾患,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当然冷漠应该受到道德批判,但“于德有亏”并不等于法律责任)。

这是这起女白领死亡案,与其他的街头冷漠事件的区别所在。

如前所述,既然地铁运营方是有法定的及时救助义务,那么它有没有积极履行呢?从案件中呈现出来的证据看,地铁运营方没有积极、妥善履行自己的责任。

*先,深圳地铁方的监控、安保在软件、硬件上堪称完善,事发地铁站配备了持证上岗的14名员工、设置了60余处摄像头。所以,地铁方应该能迅速地发现梁**发病倒地,并做出及时救助。但事实却是,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9分钟后*先拨打110**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

**认为地铁方对梁**发病的处置,存在过错:地铁可即时查看监控录像,故其**有能力即时了解事故的起因,不属于需要公安机关即时介入的情况,所以应该先打120急救电话。

众所周知,这件事*让人无法接受的地方在于:在深圳这个中国*现代化的城市,在人流熙来攘往的地铁出入口,这么一个年轻的生命,在地上足足躺了50分钟,才等来了急救人员,*后人死了。人们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这对整个社会造成了很严重的阴影。

具体分析一下拖延50分钟的原因,目前**判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那么拖延急救的板子,自然要打到地铁身上;换而言之,就是要打到前述的“倒地15分钟后才拨打120电话”上。甚至可以推论说,如果当时地铁方面**时间拨打电话,即便之后梁**不幸离开人世,**也难以认定地铁方的责任,或者说家属根本就不会去追究地铁方的责任。

客观地说,“晚了一刻钟”就要承担三成的责任、赔偿30多万元,标准是有一些“严苛”。

但反过来说,这是**通过司法判决,树立了一条救助的“生命标准”———既然地铁方有救助的义务,既然地铁方有那么多监控、安保人员,既然地铁方之前有着很多时间制订救助预案,那么地铁方就要“及时”救助。你可以办到,你就不能不办或者办得拖拉,这是对生命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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