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时狗主须先救人 遛狗不用绳或被罚200元

2014-12-04来源 : 互联网

拱北,小狗坐在自行车上随着主人出来逛街。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与二审时的草案稿相比,三审稿的内容和体例均有诸多重大调整。在备受关注的管理费方面,二审稿没有明确,且管理费与疫苗费、电子身份标识及相关证件成本费等分开收取,此次三审稿规定将上述费用“打包”收取,并对收费标准予以了明确,即**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此外,在管理区域的划分、养犬登记有效期、以及处罚措施上均有调整。

管理费和疫苗费等打包收

养犬管理费的收取,二审稿未做明确规定,且将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区分开来。此次三审稿规定:养犬管理费标准为每只犬**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管理费包含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用。同时明确规定“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收取其他费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释,这样调整的理由有二:一是将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义务及费用标准法定化,有利于直接明确养犬人义务,减少社会争议;有利于使养犬人义务规定深入人心,实现管理目的。二是犬只登记是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而收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次登记率及后续登记率。而收费标准的做出,是经市公安部门测算,并参考全国多个城市的收费标准以及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意见综合确定的。

不过,提高犬只注册率是**养犬管理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针对本市犬只数量庞大、部分养犬人顾虑因前期费用多而有抵触登记心理的现状,三审稿设置了过渡期,赋权**通过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提高登记率。

主城区和区**所在镇严管

二审草案稿规定“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属于基本管理规范,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划分范围,以便于社会知晓,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审稿也据此修改为“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城市市区,区人民**、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镇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人民**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外来危险犬禁入本市

二审草案稿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之所以设定禁养犬只,是基于其对人身安全具有较强危险性。

审议时,有代表指出,“大型犬、烈性犬”是对犬只自身特点的表述,名称上未能反映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性,且“大型犬”的含义不确定,易引发争议。建议参考广州做法,在条例中将禁养犬只类型表述为“危险犬”,再由相关主管部门从犬只性格特征及身高、体重等体型特征两个方面科学确定危险犬的具体名录。

“这一表述立法指向明确、社会接受度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述负责人说。三审草案稿也据此采用这一建议,将“大型犬”、“烈性犬”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危险犬”。

未来除了本市禁养危险犬,携带非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的情形也属于禁止行为。

登记有效期统一为一年

二审草案稿规定“犬只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等情况确定”。调研中,有关部门提出狂犬疫苗的有效期约为一年,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并规定养犬人应当在为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同时,办理续期登记手续及缴纳续期管理费。

这一意见被三审稿所采纳。相关条文也修改为“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制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并交纳续期管理费”。

法律责任

1

增设简易处罚程序

不用犬绳牵领、不佩戴犬牌、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以及违反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场所规定(比如携带犬只搭乘公交、进入影剧院等,均属禁止行为)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具有普遍多发、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特点。审议时有代表就建议规定针对这些行为,公安机关民警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处罚,以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的效果。

对此,三审稿予以采纳,参考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规养犬可“扣押”“没收”

“设定严格刚性、合理可操作的养犬违法行为责任,解决犬只伤人、犬叫扰民及养犬带来的环境卫生等问题,是条例制定的**。”审议中有代表指出,二审草案稿对违反养犬登记及限养规定等违法行为未规定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是笼统用了“收容犬只”这一表述,使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设定“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要明确将相关表述改为“没收”犬只这一法定行政处罚措施。

不过,扣押和没收犬只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处置问题,需要慎重设定适用范围。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没收犬只”的适用范围框定为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违法饲养危险犬或者超数量饲养犬只,违反犬只伤人处置规定,违反犬只饲养经营限制以及多次违法加重责任等严重扰乱养犬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将实施“扣押”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违法饲养危险犬或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

3

严管区两年三犯五年禁养

生活中,犬只扰民很常见,另外携犬外出也很容易违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有代表就建议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犬只扰民规定的处500元罚款,其他行为处200元罚款。三审草案稿予以采纳,同时,补充规定“对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经调整后,相关法律责任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对累计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增强了执法**,有利于形成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4

伤人狗须24小时内检测

生活中也经常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三审草案稿参考香港及外地立法,补充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除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人加重处罚力度,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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