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跤摔瘫 状告管理部门

2014-12-05来源 : 互联网

黄文冠凌蔚被路面突出的石头绊了一跤,李先生跌下顺德乐从一条四五米深的干涸河道,从此高位截瘫。他认为相关部门管理存在瑕疵,于是将佛山顺德区的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国土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乐从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各种损失。近日,佛山中院判决城管局、镇**承担10%的责任,赔偿李先生14万余元。

摔下河道致残,状告管理部门

事情发生在2012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据李先生称,他当时正准备到公交站等车,被一突出地面的石头绊到,摔到路基下四五米深的干涸河道里。在附近搭客的摩托车司机发现后,马上**,随后警察和消防员赶到事故现场,对李先生实施了救援。

经诊断,李先生T4、T5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2013年7月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先生构成二级伤残。今年5月,李先生将顺德区国土水利局、城管局、乐从镇**告上了法庭。李先生认为,他是在镇**管辖区域内一条河堤摔至河床受伤的,该区域由三名被告管理,但三被告却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区国土水利局仅负责案涉地点的路面报批手续,并非案涉地点的权属人或管理人,该局不承担责任。*终,**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90%的责任,镇**和城管局承担10%责任,赔偿李先生14万余元。

佛山中院:李先生担责**获赔14万

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镇**、城管局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

佛山中院认为,案发地点即李先生跌入河床处的河堤并非供人正常通行的道路,该处与道路之间设有至少数米的隔离带。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李先生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李先生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过错。

另一方面,案涉河堤亦属于公共场所,镇**、城管局作为管理人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未在河堤处设置安全护栏,亦未设置警示牌,管理方面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镇**和区城管局对李先生的受伤负有较轻微的过错。原审**认定管理部门承担10%的责任、李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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