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显示,肇事电动车轮胎宽度、驱动电机功率以及车重均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已经达到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CFP
原本买的是电动三轮车,但发生交通肇事后鉴定结果显示这是一辆轻型摩托车。日前,车主林先生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这也是深圳*例车主起诉电动车生产企业的案例。
电动车事故致男童死亡
对于车主林先生来说,发现自己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其实是机动车的事实,源于9月的一场事故。
9月7日晚11时50分许,林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梅林中康路的一家拉面馆送面粉,将车子停到路边时,他并没有拔下车上的钥匙,下车后直接将面粉送到了拉面馆里。
昨日在福田交警大队的监控视频上看到,林先生离开的几分钟内,有几个小朋友先后来到电动车附近玩耍。其中,5岁男童张某雨和两岁的妹妹爬到电动车的驾驶座上嬉戏。就在这时,惊险一幕发生了。
“当时,这个小男孩左手扶着车斗,右手按着三轮车的电门,于是三轮车就发动了。从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到,当晚11时56分许,张某雨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梅华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民浩楼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车身右侧与绿化树发生刮碰,造成该车侧翻,导致张某雨当场死亡、该车乘客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福田交警大队民警伍姜说。
在监控视频上,看到,在撞击的瞬间,张某雨整个人的身体处于腾空状况,随后他的后脑勺撞到了护栏上,便倒地不起。经过交警调查,判定张某雨对整个交通事故负有全责,电动车车主林某则对张某雨家庭给予12万元的民事赔偿。
车主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针对这一鉴定结果,林先生向宝安区人民**提起上诉。据悉,该案已于11月25日在宝安区人民**立案。这也是深圳*宗车主起诉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案件。
据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介绍,今年10月24日,电动车车主林先生赔偿死者家属后,以购买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深圳市某运三轮车有限公司赔偿其12万元。后被告方**调解,目前宝安区人民**已正式受理此案。
“从法律角度而言,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国已经有一些类似案件,电动车车主基本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李律师说,原告购买车辆的收据等信息显示,该车为电动车,而该生产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范围也为电动车,因此构成超标生产的事实。
对此,该厂商法人代表孙某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切都由**来决定”。至于生产车辆是否超标,孙某表示“不作评论”。
李律师表示,作为同类型案件的深圳“**案”,该案将具有警示意义。
[焦点]
肇事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
据介绍,经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肇事电动三轮车鉴定,发现肇事电动车的轮胎、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肇事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此外,鉴定结果显示,该电动车前轮无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方鉴定报告显示,该电动三轮车前轮的轮胎宽度为6.5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的规定。此外,该车辆后轮驱动电机标称功率为650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的规定。
“从鉴定结果来看,肇事车辆车重为150千克,这已经达到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而由于车辆无脚蹬踏板驱动装置,驱动方式以电力驱动,符合相关规定中对机动车的定义。”伍姜表示,*终鉴定结果显示,该电动三轮车并不是“非机动车”,而是轻便三轮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
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由于车辆存在超标的情况,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张某雨的死亡,“如果车辆输出功率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话,那么车速不会那么快,男孩或许仅仅是受轻伤,而不至于死亡”。
采写:徐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