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欣然“欧普”商标被其他公司侵权,案件在2009年12月就已经判决,但是几年来,侵权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执行局不断调解下,直到今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并履行了*期案款20万元。
“欧普”文字商标是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而香港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某、中山市维铭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欧普”名称、注册商标,广东省**人民**于2009年12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0万元。2010年4月该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工厂关闭、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判决一直未能得到执行。今年11月24日,在法官主持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致歉函,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诚意和履行困难表示理解并减免了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并支付了*期案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