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府办印发了《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工作进行细化。据悉,这是全省*个地级市碳排放管理政策。该细则将于本月20日起实施。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由省发改委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据悉,市发改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碳排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和公开碳排放相关管理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相关信息。《细则》鼓励工业企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和单位自愿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据悉,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依据国家发改委分行业制定的发布碳排放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从而对本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管理。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机构提出的碳排放信息的整改工作。
市发改部门收到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机构核查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并反馈给控排企业和单位,并视情况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
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将上报省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5年内不得申报中山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虚报、瞒报或者**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或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
碳排企业定义
●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
●要求报告企业包括: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
●新建项目企业: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