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严重污染 排放设施可查封

2014-12-16来源 : 互联网

在环保事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长期以来,我国**环保职能的履行离公众期望还有一定距离,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就是对企业没有强制执行权。《环境保**》的修改,有利于积极应对并解决这一问题。(设计人物:环仔、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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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仔:安博士,现在环境保护形势如此严峻,**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在新法中,对这个问题有没有解决办法呢?

安博士:这个是必须有的!当前的环保形势这么严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环保部门的职权有限,执法手段有限,不能有效打击非法排污行为。此次,新环保法在制度上作了很大修改,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多新的权力,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新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规定也体现出新环保法的“牙齿”是非常尖利的。按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环保部门一般只能对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手段太软弱,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违法企业根本没把环保部门放在眼里,依然继续排污,环保部门只能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历时长,短则3个月,长则半载。在走程序的这个“空窗期”,企业仍继续非法排污,而执法者却苦无手段制止。现在环保部门有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相信能给顽固、恶意的排污者以迎头痛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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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仔:环保部门除了有执法权,还有环评审批权。在新环保法中,增加了“区域限批”,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安博士:目前,每个县、区、市、省,以及大的企业,都分配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且每年都必须下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减排”,如果减排任务没完成,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整个区域或者企业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这就是被称为“区域限批”的行政手段。而新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区域限批”,这意味着环保部门的这个手段从“可做可不做”变成了“必须得做”,这也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用于**区域环境质量。

链接

环保部门获查封、扣押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文/童思娜张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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