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环境污染”刑案 员工一审获刑11个月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一线员工被公诉

位于虎门沙角凤凰山工业区的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经营者林煌(另案处理)为香港人。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洪原是公司保安,于2009年受林煌指派和同事谭某(在逃)一起负责公司污水排放、处理工作。

期间,联新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将未经处理废水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经私设排放口不经处理即排入下水道。2013年9月26日,市环保局对联新公司突击检查发现上述情况。

同年12月,苏洪离职。12月13日,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警方立案侦查。今年2月,苏洪在湖南怀化被抓。今年1月2日,林煌也被警方抓获,1月29日,林煌被取保候审后逃往香港,至今未归案。

经专业机构监测鉴定,2013年9月26日联新公司私排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今年年6月,检察机关指控苏洪犯有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该案为2013年6月环境污染入刑新规实施以来的“东莞**案”。

法官:员工行为客观上危害较大不宜缓刑

此前开庭时,苏洪当庭认罪,称“我只是个打工仔,**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其辩护律师称,苏洪为谋生听**安排而为,主观恶性不大,希望**轻判缓刑。

市第二**审理认为,联新电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苏洪作为具体负责排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官强调,本案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苏洪作为偷排污水直接责任人之一,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

法官还称,考虑到苏洪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凭靠劳力换取微薄收入,并未直接从犯罪中获利,因法制意识淡薄,服从公司安排才参与本案犯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苏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但苏洪从事非法排污时间较长(三四年之久),其行为客观上具有相对较大社会危害性,普通员工的身份不应成为过度轻缓处罚的理由,不宜缓刑。日前,**一审判处苏洪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苏洪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法条链接]犯污染环境罪量刑七年以下

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过三吨可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被确定“严重污染环境”就可定“污染环境罪”。但对何种情形是“严重污染环境”,当时法律未做细化。为此,2013年6月19日,职能部门又出了“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入罪标准做了详细规定。细化出14种情形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为污染环境罪入罪提供量化标准。“苏洪”案起诉受审都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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