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沈彬(法律工作者)
*高人民**深圳巡回法庭,将于下周正式在深圳挂牌。深圳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是*高人民**在全国*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这也意味着,这轮司法改革的“大菜”———巡回法庭制度正式上席。
世界上*早的巡回**,诞生于12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地方上的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所分割控制。国王亨利二世将全国分成6个司法区,设立了6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自司法区进行审判,由此形成了“巡回**”制度,强化了中央司法权威。
美国建国时地广人稀,于是引入了巡回**制度,当时国会要求*高**的法官,每年巡回到全国各司法区审判。但一年超过3200公里的旅行,给大法官造成了严重的体力负担,甚至有一名法官因为舟车劳顿而死在巡回审判的路上。于是,美国就设立了“上诉**”,固定审理一定司法区的案件。虽然,法庭“固定”了,法官也不用出去巡回了,但**仍叫“巡回上诉**”。
这个机制与中国目前推行的巡回**制度,有一些相似。它不是强调法官动态地“巡回”,而是强调巡回**能代表国家*高审判机关在地方上履行审判权。它不同于现行的基层**在一些交通落后地区搞的“巡回法庭”,那种“巡回法庭”的目的是“司法便民”,而国家层面的巡回**制度,旨在将国家终审权的重心下移。通过使*高司法机关的“物理空间”与基层司法机关的接近,以利于地方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利益的干扰。
或许有人要问:既然目前设在深圳的巡回法庭,与*高人民**审级相同,甚至就是*高法的派出机构,那么为什么还要设立它呢?其改革意义又在哪里呢?
有一个现实情况是,*高人民**的审案职能被长期弱化。比如,2013年一年中,*高人民**总共只审理了2564件民事案件,这对整个中国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深圳一个区级基层**就远不止这个数字。
这是因为中国实施“两审终结制”,要让案件能在*高法二审,一审必须在省一级的高院,而这个门槛相当高。以江苏省来说,省高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要在2亿元以上,或者标的在1亿元以上,但要符合涉外涉港澳台等条件(当然,还有个别的由*高检提出抗诉,以及向*高法申诉的案件)。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除了数以亿计的投资纠纷、信用证纠纷、大型建筑建设纠纷等之外的绝大多数案件,是不可能把官司打到*高人民**的。换言之,很多案件就要在本省司法系统内“消化”,那么也就难免会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涉,也让诉讼当事人不放心。
既然这次中国司法改革搞了大动作,包括打破既有的法律规定,实施省以下**人财物直管,就是为了解决地方利益干涉司法公正的问题。那么,我们还是期望*高人民**深圳巡回法庭,能有大动作,能与地方司法改革中的审级改革相配套:不单纯作为*高法的分设机构被动接受上诉,而是积极审案、多审案,甚至主动行使法定的指定管辖权,将以往不可能打到*高法的案件,调级提审。